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两个责任”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根据《中共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委员会纪检巡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2018年度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为指引,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管党治党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查问题、治顽疾、追责任、树典型。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公司健康高效发展提供强大政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迟铭任组长,纪检监察部副部长邱虹任副组长。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担任巡察组成员,参加例行巡察工作。
三、巡察单位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维分公司;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延分公司;山东中鲁海延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中鲁(烟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巡察内容
巡察对象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的情况,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监督检查公司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监督检查党建工作及党总支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组织原则,违规用人,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受理公司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调查处理公司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受理公司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监督检查领导班子、经营层是否存在违规投资经营决策、失职渎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违规担保以及其他损害股东、企业职工利益、安全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等情况。
(七)公司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五、巡察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巡察对象为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巡察时间:
1.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维分公司;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延分公司;山东中鲁海延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拟于7月下旬开始,安排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2.对山东省中鲁(烟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拟于8月初开始,安排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六、巡察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召开巡察工作见面会。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巡察组组长就巡察工作的意义、安排及要求发表讲话,被巡察企业总支书记做简要表态性发言。见面会范围:巡察组全体成员,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中层(含副职)管理人员及全体党员、退休干部代表(2015年以来退休的公司领导人员)。
(二)进行民主测评。见面会结束后,对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中层(含副职)管理人员及全体党员、退休干部代表(2015年以来退休的公司领导人员)。
(三)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总支关于2016年至今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以及“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参加范围: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为: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中层(含副职)管理人员及管理岗位的党员、退休干部代表(2015年以来退休的公司领导人员)。谈话原则上采用“二对一”方式进行。
(五)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
(六)调阅或复制资料。巡察组可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调阅或复制。调阅或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七)受理信访举报。巡察期间,巡察组设立征求意见箱,接受被巡察企业干部职工来信来访来电。根据需要,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就有关方面作专题汇报或报送书面材料。
(八)实地考察走访。根据需要,巡察组可针对有关问题开展走访调研。走访调研工作需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依据工作权限采取其他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反馈整改
(一)阶段性汇报
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组长批准,将具体问题线索向公司党委汇报。
(二)撰写巡察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
1、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围绕“四个着力”,侧重对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总支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评价。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涉及不正当交易、制度缺失、管理混乱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问题,巡察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必须在报告中重点反映。
4、结合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治理措施和完善制度的建议。
(三)专题汇报
巡察报告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公司党委专题汇报。
(四)反馈整改
1、巡察报告经公司党委审议通过后,正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
2、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报告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组;每季度末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3、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向公司党委报告。
八、巡察工作纪律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做好巡察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在巡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对存在的问题漏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故意拖延、推诿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恐吓、打击报复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九、巡察工作人员守则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巡察组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二)对已发现或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不真实报告巡察情况、歪曲捏造事实真相的;
(四)超越工作权限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借巡察之机,谋取个人私利的;
(六)接受被巡察单位宴请、馈赠、违规娱乐活动等违反廉洁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七)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十、后勤保障
巡察组后勤保障工作由公司总部负责,外出用车、就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7月xx日